《财经》奥巴马的告别 2016年第28、29合刊 精彩文摘
当前,网约车地方立法引起很大争论,在诸多争论中,有关地方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一直存在。笔者认为,网约车地方立法之所以面临合法性方面的极大挑战,主要是其立法的根本依据薄弱。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当前网约车地方立法是建立在“法律流沙之上”。
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网约车地方立法的合法性依据出发,正本清源,将网约车地方立法的基础真正建立在《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之上,寻求网约车地方立法的合法之道。
尽管国务院412号令对于网约车地方立法不足为凭,但网约车地方立法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其实《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给网约车此类情况提供两种解决方案,考虑得相当周全。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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