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访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我们希望同时成为中美的好友 2016年第24期 精彩文摘
我国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引入DIP破产重整制度,但从法律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十年重整实践来看,司法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因此,通过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才可能明确重整制度如何改善,才可能正确发挥重整制度有效的积极作用。
对指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案例可不必采取清算组的形式,而还原为债务人自行管理;而以官员为主组成的清算组主导重整,是违反市场原则的,应该取消。重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但重整不能由政府主导,而应该由市场主体自治,发挥市场的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1.允许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参与重整。美国《破产法》第11章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制度,要求债务人聘请有资质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协助其拟定重整计划,同时也允许债权人委员会聘请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与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谈判、协商,共同拟定重整计划。这就是DIP制度,要求参与重整的利益方共同通过谈判、协商、博弈达成共识,制定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这种协商和制衡制度可以避免拟定重整计划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而偏袒债务人或大股东利益的问题,能够制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强制减债”。
最近,银监会规定,大型企业陷入困境,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应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同债务人共同重组困境企业。不久前,马凯副总理对大型企业英利重组的批示,要求英利的债权人委员会协同英利共同制定重组方案,马凯副总理的批示和银监会的规定都符合DIP制度的要求。建议最高院将马凯副总理的批示和银监会的规定纳入DIP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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