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pdf

图书网 2020年1月17日23: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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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作者:法宝网

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内容简介

内心强大不是指一个人在说话、做事、处理问题上有多强势,或者多么咄咄逼人。相反,强大的心理素质不仅仅表现在行为上,更表现为一种自我的内心感受。比如一个人对自己的了解程度,对环境的掌控程度,面对逆境、挫败时的情绪状态,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体验等等。可以说,一个内心强大的人,一定对世界具有独特的看法并且不轻易受他人影响,有着清晰的人生目标,对未来充满希望。他每一天的生活都充满阳光,很少被负面情绪所累。《实用百科速查速用: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通过各方面的心理疏导,让您原本浮躁的内心沉静了下来,更加自信,更加从容,获得强大的内心世界。

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目录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如何创办小公司

◎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投资入股,其他合伙人可以故意压低房产的评估价格吗?

◎合伙人当中的某个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该怎么办7

◎可以先成立有限公司后拟定公司章程吗?

◎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对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吗?证明上该记录哪些内容呢?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吗?股东名册上都要记载哪些事项?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 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吗?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吗?

◎公司尚未成立,产生的债务可以由发起人承担吗?

◎发起人因成立公司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相关责任吗?

◎出资人以房产出资,当房产贬值时,是否需要补足 出资?

◎在因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而引发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如何创办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名为“某某公司”吗?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怎么写?

◎个人独资企业自何时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吗7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如何创办合伙企业

◎可以设立哪两种合伙企业?

◎学校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

第四章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如何创办个体工商户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谋发展

第六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个人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之间的精诚合作

第八章 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经营——家庭产业的精心运作

第九章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与促进——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章 合法税务——中小企业必备的税法常识

第十一章 劳动人才的引进与管理——中小企业必备的劳动法律常识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小企业必备的合同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 纠纷的处理与解决——中小企业必备的诉讼仲裁法律知识

中小企业法律速查速用大全集 案例应用版 精彩文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委托张某作为合伙执行人,并约定了委托范围,即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事务处理等活动。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已经委托张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就没有必要再直接插手企业经营事务。本案中李某擅自任免员工、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就与张某执行合伙事务之间形成冲突与重复的局面,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因此,王某不能再直接进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王某虽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但是有权监察张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必要时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事务的执行有平等的参与权。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委托一人或多人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自己执行事务的权利委托于他人,这都体现了合伙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进行委托后其他合伙人又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这就损害了他们了解所投资金运用、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的基本权利。而且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难以扼制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滥用权利,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张某、王某、李某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生产和销售各式挂面。张某在参加一次合伙企业交流会时认识了丁某,张某认为丁某管理理念超前,还擅长营销,欲将其聘请为合伙企业的经理。张某经过与丁某沟通商议,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张某将此事告诉合伙人王某、李某,遭到二人一致反对,张某认为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发展,且自己是合伙人之一,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此事,不需要二人同意。那么,张某聘用丁某的行为是否必须得到王某、李某的一致同意?哪些事项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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