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制道路与中国命运 中国近代宪法文献选编 :1840-1949 (下卷) 内容简介
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亟需历史的视野与方法。中国宪法的规范性、政治性与事实性要素,都具有一种历史生成与演化的维度。为着更好的理解中国宪法的现在,有必要理解它的过去,尤其是近代百余年的中国宪制历程。本汇编以政治立宪主义为根本视野,以改良主义与革命主义的复调结构为主要线索,撷取并整理了鸦片战争前后直至新中国成立这百余年间各类与广义的“宪法”有关的历史文献。我们期待,这上下两卷资料,能够激发起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同仁对百年中国宪制命运的更大学术热情。
宪制道路与中国命运 中国近代宪法文献选编 :1840-1949 (下卷) 目录
序
第一章 直接民主主义革命论 /001
导 言 /001
《建国方略》(1917—1919年) /006
《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 /031
《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1923年) /042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 /043
《三民主义》(节录)(1924年) /054
《北上宣言》(1924年) /072
《建国大纲》(1924年) /076
《国事遗嘱》(1925年) /079
《国民政府组织法》(1925年) /080
第二章 从边缘到主流:直接民主主义革命论的胜利 /081
导 言 /081
《为国民革命军出师宣言》(1926年) /085
《训政纲领》(1928年) /088
《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 /089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090
《立法院组织法》(1933年) /096
《行政院组织法》(1932年) /099
《司法院组织法》(1928年) /101
《考试院组织法》(1933年) /103
《监察院组织法》(1933年) /105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年) /107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节选)(1940年) /121
《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1938年) /126
第三章 自由主义的宪制思潮 /130
导 言 /130
《人权与约法》(1929年) /133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1929年) /138
《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节选)(1929年) /144
《制宪不如守法》(1933年) /147
《论人权》(节选)(1929年) /151
《论思想统一》(1931年) /157
第四章 另一种革命论:
中国共产党的宪制理论与实践 /165
导 言 /165
《中国共产党纲领》(1921年) /168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宣言》(1923年) /170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5年) /171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节选)(1925年) /17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 /196
《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节选)(1938年) /200
《<共产党人>发刊词》(1939年) /212
《新民主主义论》(节选)(1940年) /222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 /258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 /262
第五章 多元制宪路线及其破产:
“四六年宪法”前后 /264
《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五五宪草修正案》(“期成宪草”)(1940年) /268
《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1943年) /282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1943年) /283
《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1945年) /286
《在抗战胜利中的紧急呼吁》(1945年) /288
《中共中央对目前时局宣言》(1945年) /291
《论联合政府》(节选)(1945年) /293
重庆谈判前蒋介石与毛泽东的来往电文(1945年) /332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双十协定”)(1945年) /335
《政治协商会议宪草修改项原则》(1946年) /339
《和平建国纲领草案》(1946年) /342
《和平建国纲领》(政治协商会议施政纲领)(1946年) /34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353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48年) /372
第六章 流亡的“民国宪法之父”:
张君劢的精神遗产 /374
导 言 /374
《国家为什么要宪法》(1946年) /378
《吾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1946年) /386
《人权为宪政基本》(1946年) /396
《国民大会问题》(1946年) /408
第七章 多元制宪路线的恢复:
《共同纲领》与“五四年宪法” /420
导 言 /420
《将革命进行到底》(1948年) /422
《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 /429
《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 /44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 /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 /44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 /4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年宪法”)(1954年) /463
附录:中国近代宪法学著作目录表 /481
宪制道路与中国命运 中国近代宪法文献选编 :1840-1949 (下卷) 精彩文摘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六条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一条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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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 下午5:32 1F
好书,宪制道路与中国命运:中国近代宪法文献选编1840-1949【上下】
2019年6月15日 上午10:39 2F
哈哈哈,已经下载上卷部分,发现这套书做的非常详细,北航高研院高全喜领衔。所以想继续申请下载下卷(学生狗也会攒钱买纸质版),不过免费下载很不好意思。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