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青年检察官的法治思考pdf

图书网 2018年12月2日2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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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响铃著的《一个青年检察官的法治思考》主要是余响铃结合司法实践、社会热点等而写的法学随笔,其中不乏从事检察工作之初,徘徊在情理法边缘的纠结,也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检察外交工作时的独特见闻,还有对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量思考,等等,渐渐展示了一个职业法律人成熟、理性、独立思考的一面,这些思考,也很好地展现了一个法科学子转型成检察官的心路历程.对于在校学生和青年司法工作者都有一定的启发。

一个青年检察官的法治思考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作者作为一名青年检察官的随笔,以个人短篇文章结集的方式呈现,这些文章反映了作者对自身检察工作的认识和对当前检察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内容涵盖了检查工作的文书上网、司法责任制、检察官配置及考核以及挂牌督办等,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提出了如何完善现代体察体制的个人意见和建议。

一个青年检察官的法治思考 目录

主任检察官不是官

文书上网让法治思维更接地气

检察改革:信心比黄金重要

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发挥检察职能营造法治风尚

“到点就任”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

办案部门才可以配备检察官

改革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选拔出人才是改革的“七寸”

有司法自信才有司法公信

司法行政工作也需要精英

把握好授权的尺度

改革是为了让人民有“获得感”

科学考核检察官正当时

司法干部不可“有权就任性”

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米”

百案杂谈

辩论技术是公诉人的核心能力

为治理“牛皮癣”叫好

为什么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公诉战争

“朋友圈”流露出的法治思维

犯罪之“根”在哪

“毒树之果”与“一枚破鸡蛋”

三打白骨精与程序正义

司改需要拿掉的“四大腻烦”

司改最难啃的“骨头”

司改的目标是让检察官有傲骨

主任检察官。“平的”还是“竖的”

司法改革还是得有退出机制

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向宪法宣誓

“小三被当街扒衣”背后的法律问题

书香、园林和“老罗”

公诉人的梦

撤回起诉的法治思维

“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

公诉人为什么不离席论辩

“老鼠仓”条款的惩治规则

惩治性贿赂的两种路径

强化自身监督要敢于亮剑

借鉴“梅根法案”防范性侵害

如何修改刑法中贿赂犯罪的有关条款

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几点思考

什么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公诉人眼中的《全民目击》

影片《亲爱的》呈现的情理法碰撞

重温《越狱》

“挂牌督办”应如何办

徘徊在情理法边缘

从“门禁卡”制度看廉政公署内部监督

刑事诉讼中“熟人社会”的窘境

母亲的眼泪、嫌疑人的眼神和法官的脸色

竹韵检魂

革命传统永葆检察青春

涕泪滂沱悼马老

赤裸裸的表彰面前

如何做好法律人

我的司法考试三部曲

一个青年检察官的法治思考 精彩文摘

主任检察官不是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围绕着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省市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随之而来的一个新名词——主任检察官,也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准确定位和深刻理解主任检察官的内涵是个关键问题,对于主任检察官,有人认为是官,是一种职务序列,甚至认为就是科长、处长、检察长们的“华丽转身”。我认为主任检察官不是官,而是检察官作为执法办案主体依法行使检察权时的责任形式。

中央部署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者是并行的职位类别。依据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根据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的要求,主任检察官则应当是“履行主要办案职责,承办主要办案责任”的检察官,是真正能办案、能断案的人,是要留在办案一线的人。所以主任检察官是检察官作为执法办案主体、依法行使检察权时的责任形式,不是职务序列,不是与检察官职位类别并行或者交叉的新的职位类别,更不是检察官之上的检察官。

长期以来,在检察院内部实行的都是具有行政色彩的业务考核和管理模式。在多级审批的模式下,导致办案与定案相分离的现状十分突出。出现了“不带长检察官”办的案子一定得经过“带长检察官”的审批才行,“带长检察官”对具体案件缺乏亲历性,工作又太忙。有时候只能流水线批发式审批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就是从遵循司法规律出发,依照检察官司法亲历性、裁量性的要求,力求真正解决“办者无权”、“定者不办”、“办案责任虚置”等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以亲历性的具体司法工作和相对独立的裁断性权力办理案件,落实“谁办案谁定案谁负责”这个关键问题,使得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适度分离。

主任检察官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其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行使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行使职权外的其他案件处理决定权。这样一种责任形式让主任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位阶相当于科长、处长,其责任承担位阶也相当于科长、处长,但是这种权力不是行政权力,是对案件的裁判权力。换言之,主任检察官对办案中的更多裁量事项,能拍板决定了,而这种拍板决定的责任,得由自己承担,没有谁帮自己分担,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推到检委会去集体讨论以实现责任分担。现在对于检察官的放权还存在一些顾虑,怕案件处理决定权一下子放出去了,出现裁断能力不足、监督不到位等情形。其实,权力和责任的双重压力,能够让检察官更深刻体会到职业的社会责任,会倒逼检察官努力去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最终会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生产责任制改革一样,把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工作效能大大激发出来。 主任检察官的责任形式还体现在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组建基本办案组织,履行办案职能。在办案组织中,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之间关系的定位是个关键。既然改革是为了去行政化,主任检察官当然不能演变成为行政色彩的“小科长”、“小组长”,但要是在组内没有一定的统筹、管理秩序,又难以提升办案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个人认为。办案组内的普通检察官、辅助人员天然有责任协助主任检察官处理好各种案件事务,这不是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而是普通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虽然普通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岗位要求和责任承担上与主任检察官不同。但是作为公务员,都是有责任要求的,否则要承担工作不称职等考核后果。

主任检察官的责任形式还体现在“以案定责”而不是“因人定责”。主任检察官独任办案,该主任检察官就是该案的责任承担人,承担总体责任。联合办案时,组织指定一名主任检察官,那么该检察官就对该案办理承担总体责任,其他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协助好主任检察官。在此案中是主任检察官,在另外的案件中要是根本没参与,就不是主任检察官,根据现在的办案一线现状,一人可能同时是几十个案件的主任检察官。这是一种“以案定责”而不是“因人定责”的责任承担方式,因而,主任检察官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职务身份。

对于主任检察官这样一种新的行使检察权的责任形式,对其规律的认识和探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并逐步完善,才能成就中国特色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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